物流巴巴小编获悉,接国家税务局通知,2016年7月1日起停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此,提醒广大纳税人,时刻关注发票使用期限,避免因发票过期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为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税务总局决定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二、为避免浪费,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衔接,货运专票最迟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7月1日起停止使用。
三、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四、除本公告第三条外,其他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发票及税控系统使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第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第三条同时废止。
企业的注意事项:
停止使用期限。除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以外的运输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最晚201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货运专票,各地执行的日期可能不一样。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可自2015年1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所开具的铁路货票、运费杂费收据可作为发票清单使用。
停止使用后对实务操作的影响。货运专票停止使用后,通俗的讲,就是货运专票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凭证、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